本文作者:访客

商业楼从7100万降至5400万抵债,业主质疑首次法拍降价原因

访客 2025-05-16 15:18:38 14253
商业楼从7100万降至5400万抵债,业主质疑首次法拍降价原因摘要: 61岁的开发商郑某义无法接受,评估价7100余万元的不动产,经过两次降价法拍的流拍,最终以5400余万元作价给湖北襄阳国投公司抵债,“法院应该依据2020年的新司法解释,而非201...

61岁的开发商郑某义难以接受,其名下评估价高达7100余万元的不动产,在经历两次降价法拍流拍后,最终以5400余万元的价格被裁定抵债给湖北襄阳国投公司。他质疑:“法院应该依据2020年的新司法解释,而非2016年的旧司法解释。”

然而,襄阳中院和湖北高院却认为,2020年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属于一般法,而2016年的旧司法解释属于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裁定并无不当。

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深入采访相关方,梳理了整个法拍过程及相关焦点问题。

商业楼从7100万降至5400万抵债,业主质疑首次法拍降价原因

图为涉事商业楼

还贷逾期——向农商行贷款3600万,还款不力成被告

郑某义,1964年出生的浙江人,2005年在湖北襄阳创办了襄阳腾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腾发公司”)。他回忆道,2016年前后,为偿还建楼融资款,他与合伙人林某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在襄阳市风华路建设了一栋商业综合楼,并计划通过门面租赁等方式逐步偿还银行贷款。

2017年1月22日,腾发公司与襄阳农商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600万元,分期4年偿还,年利率7.84%。同时,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约定将腾发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腾发商业综合楼的5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由于门面租赁业务不如预期,加之疫情影响,导致还款困难。截至2021年1月,腾发公司应还款1400万元左右,但实际仅还款600余万元。同年1月27日,襄阳农商行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

判令法拍——3处不动产近4400平方米,评估价7100余万

2021年7月9日,襄阳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腾发公司尚欠本金3353.3万余元,利息702万余元,合计4000余万元。法院判令腾发公司偿还上述债务,郑某义和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襄阳农商行将债权转让给了襄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襄江国投”)。2022年6月10日,襄阳市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腾发公司名下的腾发商业综合楼5处不动产。

同年10月24日,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出具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显示,腾发公司所属的其中3处不动产总价值为7125.66万元,涉及建筑面积4396.87平方米。

商业楼从7100万降至5400万抵债,业主质疑首次法拍降价原因

商业楼评估价超7100万

根据评估报告,这3处不动产在网络平台挂网整体拍卖。第一次拍卖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15%,于2023年1月3日流拍;第二次网拍于2023年5月8日再次流拍,流拍价为5451.1万余元。

2023年10月23日,襄阳中院裁定将腾发公司名下3处不动产作价5451.1万余元,交付给襄江国投。对此,郑某义表示不满,他认为:“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则第一次网拍的起拍价应为评估价,而非低于评估价15%。”

驳回异议——中院、高院:基于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如果拍卖财产经过评估,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若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幅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腾发公司据此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然而,2023年7月14日,襄阳中院认为,本案应基于“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适用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4号】。

该规定明确,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幅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因此,法院裁定腾发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异议。

随后,腾发公司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9月19日,湖北省高院维持原裁定,认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腾发公司复议申请。

郑某义对此不解:“我的案子是2021年法院立案的,完全适用于2020年的新法,为什么法院要以2016年的旧法为准呢?”

律师说法——我国《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律师指出,本案中,法院以“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为由,认为适用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值得商榷。

刘东晨律师强调,我国《立法法》不仅规定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还明确规定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如果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就应当适用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他还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到底是优先适用“旧的特别法”还是“新的一般法”。这需要判断新的一般法是否涵盖了旧的特别法内容。如果新的一般法包括了旧的特别法内容,则应优先适用新的一般法。

刘东晨进一步分析,2020年修正的司法解释虽未明确区分网络拍卖与线下拍卖,但从文义解释和立法目的来看,其适用范围应涵盖所有拍卖形式。否则,会出现新法规只能适用于部分拍卖形式的尴尬局面,违背最高院的立法初衷。

此外,刘东晨律师建议,当事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矛盾冲突问题,以便快速解决争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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