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放贷男子被指“套路贷”律师称涉嫌非法经营监管部门建议法院不列为职业放贷人

访客 2025-05-16 15:18:03 3192
放贷男子被指“套路贷”律师称涉嫌非法经营监管部门建议法院不列为职业放贷人摘要: “他们作为放贷人具有明显的‘套路贷’特征,应移送警方侦查处理,然而却凭‘打非办’一纸公函反而胜了官司让我们还钱。”作为被告、借贷人,陈先生和妻子谢女士想不通。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

“作为借贷人,我们明明遭遇了典型的‘套路贷’特征,却被一份来自‘打非办’的公函扭转了局面,最终法院判决我们还钱。”陈先生和妻子谢女士对这一结果感到困惑。

放贷男子被指“套路贷”律师称涉嫌非法经营监管部门建议法院不列为职业放贷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案涉及众多借款人,金额庞大。表面上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陈先生夫妇反映的问题背后是否存在更深的真相?记者对此展开了多方调查。

债务官司——夫妻俩贷60万作资金周转

2024年6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彭某起诉被告陈先生夫妇偿还60万元本金及5年间累计的32.34万元利息。

据彭某称,2017年11月20日,陈先生夫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8.34‰。借款到期后,陈先生申请续借6个月,并重新签订借条,将月利率调整为1.25%。若逾期未还款,则利息变更为月利率3%,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外,陈先生还以名下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陈先生的女儿透露,当时父亲急需资金周转,在网上看到一则贷款广告后联系到男子于某。对方得知他们家有一套尚欠银行16万元贷款的按揭房后,提出可以先替他们还上这笔贷款,再用该房屋作抵押贷款60万元,放款后再归还16万元。

“为了确保我们不赖账,他们不仅让我们签了一份16万元的借款合同,还签署了一份写明已预付16万元现金的租房协议,约定以每月500元的租金租20年。”陈先生女儿表示,实际上双方并未发生租赁行为,后来发生借贷关系的是彭某。“他在我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抵押登记在他名下,且借款合同也未给我们。”

她补充道,彭某划款60万元至父亲账户后,又收取了包括平台费、保证金、前置费、过桥费以及信息费在内的各种“砍头息”,总计约11.36万元,实际到账仅40余万元。第二年,他们还支付了3万元续贷费。截至2021年5月,陈先生夫妇已向彭某偿还利息约25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夫妇辩称,该案系职业放贷人以侵占他们房产为目的,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提起的虚假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罚款,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雨花区法院查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中,彭某向陈先生支付60万元借款后,陈先生当天即支付4.1万余元利息,因此实际借款金额应为55.8万余元。根据先息后本顺序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陈先生夫妇尚欠彭某借款本金53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

2024年9月29日,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夫妇偿还彭某上述本金和利息,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支付此后相应利息。

发送函件——“打非办”建议不将原告列为职业放贷人

值得注意的是,雨花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提及了一份由长沙市雨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打非办”)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的《关于建议不将彭某、郭某某、廖某列入职业放贷人的函》。

该函件指出,湖南金米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2018年度被提前化解的网络借贷平台。2018年6月,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精神,该公司被要求停止发放新标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场出清,关闭平台。同年,该公司完成市场出清15088万元,其中3883万元由公司垫付。公司负责人介绍,这部分垫付资金如遇恶意不还款客户,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函件还提到,金米巴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资金存管不符合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机构超额借款、超级放款人、业务流程不规范等,但未发现非法催收或“套路贷”违法行为。由于主要交易通过线下操办人彭某、郭某某和廖某三人进行,故此三人并非职业放贷人,实质主体仍是公司自身。目前,公司已完成市场出清,垫付资金仍属合法利益,需法律保护。

基于维护社会诚信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考虑,函件建议在涉及彭某等三人的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中,不将其列为职业放贷人。

对此,陈先生女儿质疑:“这份函件是不是在为彭某等人违规‘站台’?”她表示,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判决并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

放贷众多——数十人借贷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记者在“打非办”函件所附明细表中发现,向彭某等三人借款的有60人,时间跨度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借款金额最高达210万元。除一人还清全部借款外,其余借款总金额达数千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彭某等三人名字后,记者还找到约20人与他们发生借贷关系的记录,借款总金额约千万元。

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家住长沙市望城区的周某夫妇向彭某借款100万元,并将名下6套房产抵押给彭某。因无法偿还,彭某起诉至雨花区法院,要求归还本金100万元及拖欠的24万元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91.85万元,其余部分系预先扣除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夫妇归还本金约89.8万元及拖欠利息。

否认“站台”——函件仅是法院判决的补充说明

长沙市雨花区金融事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打非办”是一个临时性议事机构,已于2024年9月撤销。“当初发函背景是2016年前后相关部门开始整治互联网金融平台。2018年排查时发现金米巴公司无资质,监管部门牵头组成工作组进驻检查,清理标的余额并发公告取缔,还针对广告宣传进行了罚款处理。”

她说,当时金米巴公司提出可提前垫付3800多万元未能清除的资金,但可能涉及后期借贷纠纷,因此才发函说明情况。“函件针对的是2018年6月前发生的借贷关系,仅陈述事实,并非根本依据,只是法院判决的补充说明。”

她强调,金米巴公司赚取的是中介费用,已被良性清除,函件中的彭某等三人均为公司员工,出借资金来源亦是公司。她否认替公司“站台”的说法。

律师说法——个人放贷多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金麓认为,彭某等三人以个人名义起诉借款人,范围广泛、对象众多,作为个人不可能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资质。他们放贷以盈利为目的,手段特殊,具有“套路贷”典型特征,如事先收取“砍头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超值抵押等。

彭律师表示,这三人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法院审理时发现线索应及时移送警方进一步侦查处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指出,“打非办”作为临时性联席机构,不应给彭某等人定性,更无权向长沙市中级法院出具函件,此举有干预司法嫌疑。彭某等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是否具有“套路贷”特征,应由法院独立审判认定,审理时不应引用该函件内容。

北京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周军律师亦认为,“打非办”并非政府机关,无权定性或发函,即便政府机关发送类似函件也有干预司法之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

律师说法——如彭某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及基准利息

那么,彭某与陈先生夫妇签订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否属于高利贷?周军律师分析,彭某通过“砍头息”“手续费”及逾期利息等方式收取的利息,尤其是逾期月利率变更为3%(年化利率36%),远超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24%,属于高利贷行为。

如果彭某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或“套路贷”,借款人是否需要归还借款?周军律师称,职业放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与之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本金,无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高息,只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即可,此前支付的“利息”“手续费”“逾期罚息”均可冲抵应还本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李婧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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